通知公告 >信息公布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郴州考点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考,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本次考试疫情防控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基础上,还要执行所在考区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所在考区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规定,服从考区考试部门的相关安排。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三、每场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四、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报名时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五、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此次考试的依据。

六、 所有考生需提供考前24小时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任何一码为黄色的考生不能参考,此类考生应在82712:00前主动向我院报告备案(联系电话:0735-2871247、2263037),没有主动提前报备的视为放弃本次考试,我们不再另行安排也不作退费处理。

七、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和照相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八、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九、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十、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一、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郴州考点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郴州市人事考试院

2021年824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郴州考点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郴州考点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版权所有、主办: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院

技术支持:湖南创智和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11113号-2

湘公网安备 43100202000164号